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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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判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參與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事件之3名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附於本院調取之上開事件卷宗可稽,則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105年4月8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見本院卷第1頁聲請人書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日期),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王銘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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