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372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郭芳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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