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09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雅鈴   住高雄市○○區○○路○○○○○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玉嬌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王曉蓮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王鈺涵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訴訟代理人  蘇樹蘭   住同上
      俞 徐高鳳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訴訟代理人  俞子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
合程式且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威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