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泰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雅惠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