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75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7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