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13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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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家翼
被   告  林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花小字第1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
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壹、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547元,及其中新台幣25,381元自
民國10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貳、訴訟標的:信用卡契約。
參、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被告得於該信用卡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被
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請領信用卡
使用至民國100年8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新台幣25,381元,均
未按期給付,爰提出悠遊聯名卡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
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提起本訴。被告已於相當時日收受起
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堪信原告主張為信實,准原告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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