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程秀萍
被 告 黃敏燕
黃志枰
謝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