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9號
原 告 東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漢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城大道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元,應繳裁判
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5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