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吳珮玄  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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