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芬

林明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漳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關於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410元(計算式:71,400+100,000-20,000+71,400-5,390+150,000-50,000=317,4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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