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漳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關於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410元(計算式:71,400+100,000-20,000+71,400-5,390+150,000-50,000=317,4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