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8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8234號債權人 羅鳳珍 債務人 曹漢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漢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1,800,000元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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