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李佳靜
訴訟代理人 羅世統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17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瓊蘭
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