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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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屏簡字第511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東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9號9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9號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元,及自附表編號二至編
號五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東聚興業有限公司、東店興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柒萬陸仟元,及自附表編號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五分之四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東聚興業有限公司
、東店興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如
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東聚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東聚
興業公司)簽發由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
司)、東店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店興業公司)背書如附表
所示支票5紙,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未獲付款,為此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等語。並於本院聲明: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支票提示日起
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康和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抗辯: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追索權已逾4個月,其時效已消滅等語置辯
。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而被告東聚興業公司、東店興業公司
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並為被告康和公司所不爭執,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4個月間不行使,因時
效而消滅,支票自提示日起算,票據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
文。茲原告於96年5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收狀戳可按。而附表所示之支票,除編號1票號EK00000
00號支票提示日為95年12月25日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已逾
支票追索權4個月期間外,其餘支票追索權尚未罹於時效消
滅,亦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憑,則原告對於被告康和公司就
附表所示支票追索權,除票號EK0000000號,面額76,000元
支票已罹於時效消滅外,其餘票款仍得請求被告康和公司與
其餘被告連帶給付。被告康和公司抗辯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追索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向被告請求,即屬有據
。其餘支票因原告已於期限內行使追索權時效尚未消滅,被
告仍應負票據清償責任,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陳,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
告勝訴部分,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康和公司 陳明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
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魏慧夷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號│
│││(民國)│(民國)│(新臺幣)││
├──┼─────────┼──────┼──────┼─────┼─────┤
│01│東聚興業有限公司│95年12月25日│95年12月25日│76,000元│EK0000000│
││ 張簡士寶 │││││
├──┼─────────┼──────┼──────┼─────┼─────┤
│02│同上│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76,000元│EK0000000│
│││││││
├──┼─────────┼──────┼──────┼─────┼─────┤
│03│同上│96年2月25日│96年2月25日│76,000元│EK0000000│
│││││││
├──┼─────────┼──────┼──────┼─────┼─────┤
│04│同上│96年3月25日│96年3月25日│76,000元│EK0000000│
│││││││
├──┼─────────┼──────┼──────┼─────┼─────┤
│05│同上│96年4月25日│96年4月25日│76,000元│E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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