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0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登崧
被 告 乙○○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審期間不足5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
月25日下午2時7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