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5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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