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41號原告 周佩鉉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做林俊志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惟查,本件經原告為訴之聲明更正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公式:㈠2.5+11.27+6.06+14.76+
56.92=91.51。91.51平方公尺÷4層≒22.88平方公尺。㈡22.88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311,000元=7,11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尚欠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貳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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