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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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代理人 蔣郁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0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 蕭添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年2月8日未記載600,000元臺北市○○○路0段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