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李瑋中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露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200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18000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13800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151006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9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