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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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許曉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育麒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算之,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