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溫昭信 代理人 溫珮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俐如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