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39號聲請人常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彥翔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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