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03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7,645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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