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2號
原告 杜明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
被告 杜世旺
杜慧淑
盛 杜菊
陳 蔡秀玉
李 陳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5,183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11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面積12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9/41=1,605,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 爰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