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2號

原告 杜明鎮

杜明文

杜明武

杜明崇

杜明欽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

被告 杜世旺

杜曾秀琴

杜業忠

杜業昌

杜慧淑

杜菊

杜心慈

郭玉華

郭綵琳

陳麗文

陳德源

陳德發

杜建鴻

杜建興

杜逸義

杜逸忠

杜愛

杜美

杜朱池

杜逸仁

杜逸裕

杜逸棋

杜逸明

杜逸郎

蔡秀玉

陳良盛

陳惠如

陳惠菁

陳惠雯

陳國財

陳國添

陳國旺

陳國定

陳金枝

粘瑞明

粘秀霞

陳美鳳

陳美燕

吳任鏜

吳志生

徐裕欽

徐汝青

徐麗君

徐譽庭

吳杜滿

黃杜月

吳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5,183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11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面積12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9/41=1,605,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 爰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趙千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