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暎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14年1月15日視為起訴之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7,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補正裁判費時,併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予本院,以利寄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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