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楊薏樺
被告 林哲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楊薏樺
被告 林哲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