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楊薏樺

被告 林哲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

法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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