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3號上訴人癸○○(即 林瀚東 即祭祀公業 林本源 管理人之承當
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複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
辛○○被上訴人甲○○
壬○○(即 莊吳爽 之承當訴訟人)被上訴人即丙○○(即戊○○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人
62號庚○○(即戊○○之承受訴訟人)
73巷3弄40號乙○○(即戊○○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子○○(即戊○○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丁○○(即戊○○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人
己○○(即戊○○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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