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82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聖美 、黃 春雄曾美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為「黃」春雄或「黄」春雄?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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