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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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4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九號搶奪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茲因被告父親年邁,身體不適,目前於臺北瑞芳鎮老人安養院治療中,有待被告負擔家計,爰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盡孝道等語。
二、查被告甲○○固因犯搶奪等罪,由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九號搶奪等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以其所犯搶奪罪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羈押,被告上開搶奪等案件,業經本院於同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在案。惟被告並未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審酌,應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具狀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