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29號聲請人元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催告相對人 李佳和 (即 李進汶 )、乙○○、 蘇威綸 (即 蘇富柏 )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提其為本件聲請前,曾自行催告相對人就擔保金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變更住居所而行方不明,或相對人曾拒絕或迴避收受催告信函,以致供擔保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發生困難之相關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