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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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911號抗告人褘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69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務人不法侵害相對人所享有之「電腦切換器以及其方法」發明專利,抗告人就上開侵權產品之獲利金額至少達新台幣300萬元,相對人之損害額至少等同於該獲利金額。而抗告人所製造之產品另侵害相對人之其他專利權,相對人曾於94年間起訴請求抗告人賠償新台幣1億5,000萬元(原法院94年度智字第15號,下稱前案),相對人於前案為保全程序時,除在建華商業銀行扣得抗告人美金6萬3,777元2角7分及歐元48元1角1分存款外,另在彰化商業銀行則未扣得任何款項(抗告人尚有貸款新台幣2,800萬元未清償),且抗告人於93年之總出口實績達A級(即美金1,000萬元以上),94年即降為H級(約美金300萬至400萬元間),95年亦降為G級(約美金400萬元至500萬元間),96年1月至8月亦為H級,逐年總出口實績不及93年之一半,足見抗告人於前案後,已暗地銷售或改由他公司名義接單,並將其財產移轉而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前案現仍在審理中,尚未結案,相對人之損失將繼續擴大,抗告人之資本額為新台幣1億6,800萬元,但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僅為7萬3,917元,顯見相對人之上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願供擔保於新台幣300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不同(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86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所謂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是;所謂恐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均屬之。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對抗告人有上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專利鑑定報告及抗告人網頁產品資料為證,應認相對人已就本件假扣押請求之原因事實為釋明。又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前因侵害伊其他專利權,伊對抗告人為前案請求(尚未審結),伊於前案之保全程序,僅扣得抗告人在建華商業銀行美金6萬3,777元2角7分及歐元48元1角1分存款,另在彰化商業銀行未扣得任何款項(抗告人尚有貸款新台幣2,800萬元未清償),且抗告人於93年之總出口實績達A級(即美金1,000萬元以上),94年即降為H級(約美金300萬至400萬元間),95年亦降為G級(約美金400萬元至500萬元間),96年1月至8月亦為H級,逐年總出口實績不及93年之一半,抗告人之資本額為新台幣1億6,800萬元,但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僅為7萬3,917元等事實,亦據提出原法院民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建華商業銀行綜合作業中心函、彰化商業銀行聲明異議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國貿局廠商出進口實績級距資料查詢結果為證,足見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前案後,有上開隱匿財產之情事,將使伊之上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尚非全然無據,應認相對人亦已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縱相對人之上開釋明有所不足,然相對人亦已陳明願就抗告人所受之損害供法院所定之擔保以補足之,是抗告論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愛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 抗 字第 1911 號裁定(96.11.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 執全 字第 39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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