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丙○○○被告甲○○
號乙○○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
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