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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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告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開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4萬78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