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伍拾伍佰柒拾貳元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