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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