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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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4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9月5日起至135年9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5年9月14日邀同第三人 陳凃麗琴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7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9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6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565,92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借款借據1件、放款利率查詢、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1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555│建│1317.60│10000分之194│├──┴───┴────┴───┴──┴─┴────┴──────┤│重測前:永康段91-21地號、面積1377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1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3│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7層樓房│51│65│17│13│平│鋼筋│5.│平│全│││8│正強里四維街│康市自強│鋼筋混凝│.1│.2│.8│4.│方│混凝│28│方│││││47號│段555地│土造│0│9│5│24│公│土造││公││││││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自強段2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9││門廊:2.01平方公尺、騎樓:15.84平方公尺││重測前:永康段6342建號│└────────────────────────────────────────┘┌───────────────────────────────┐│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1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二││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23│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7層樓房│12│12│平│56分之│││6│正強里四維街│康市自強│鋼筋混凝│.5│.5│方│1││││51巷5號底二│段555地│土造│0│0│公│││││層之1│號││││尺││├──┴─┴──────┴────┴────┴─┴─┴─┴───┤│共同使用部分:自強段2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31││重測前:永康段634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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