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處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9月23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8年5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處判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並經依法減為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三罪經本院以96年度生檢字第4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受刑人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5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999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5月18日,法矯字第098001910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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