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花簡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莊 君楨 」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就:甲○○偽造「 莊君楨 」之署押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該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而非同法第220條之準文書,最高法院83年臺上字第66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參照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同院71年臺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核被告甲○○在附表編號1所示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上偽造「莊君楨」之簽名(舉發單部分因複寫而於迴覆聯、存根聯各複寫1枚),表示「莊君楨」已收受舉發通知之送達,而後交付予警員而行使,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附表編號2所示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偽造「莊君楨」簽名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被告在附表編號1至2所示文件上偽造「莊君楨」簽名之犯行,係於時間、空間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既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又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於酒後仍駕駛車輛上路,為警攔檢查獲後,為規避刑責,竟冒用「莊君楨」之名義,並接續在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莊君楨」署押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偽造「莊君楨」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行為時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及宣告之刑均符合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簽名│備註│├───┼───────────────┼──┼───┤│1│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莊││││理事件通知單(甲○○於花蓮縣警│君楨││││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署││││知單之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押計││││處偽簽「莊君楨」之署押於上並複│叁枚││││寫至迴覆聯、存根聯1式3份)│││├───┼───────────────┼──┼───┤│2│酒精濃度測試單│「莊│││││君楨│││││」署│││││押計│││││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