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 李月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民國99年11月15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12月17日之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4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99年12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都會時報,迄今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1124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5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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