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5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雅嵐 債務人 黃春麗
陳韋 如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光華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陳光華與債權人訂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壹份,首次可動用額度,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限度,契約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1條),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按日計息。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貸款利率將恢復依照原契約之約定,即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借款利息:依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按日計息(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2條)。本息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另按前條約定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前條約定利率之20%計付(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3條)。
(三)本案債務人陳光華於102年11月4日死亡,經債權人向臺東地方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陳光華之有權繼承人繼承情形,臺東地方法院函覆被繼承人陳光華之有權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亦未陳報遺產清冊。本案被繼承人陳光華之有權繼承人係:配偶黃春麗(Z000000000,00年00月00日生)及長女 陳韋如 (Z000000000,00年0月00日生),依民法繼承編第1138條,有權繼承人即債務人黃春麗及陳韋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光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四)前開貸款自102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猶未履行付款,貸款尚欠本金2,630元及自10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黃春麗及陳韋如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