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1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 律師
被   告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15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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