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吳信錡 被告 陳榮盛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被告因被告吳信錡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