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天水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朗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上訴人 黃千芷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 律師
吳建勛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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