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蓉選任辯護人陳柏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被告陳姿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違反憲法,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裁定於大法官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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