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三三號
聲明人甲○○即繼承人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二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台中縣豐原市○○里○鄰○○路○○號)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