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一八號
上訴人 陳國樑 (即昌鑫起重工程行)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台中簡易庭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一八號)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陳明對該判決不服,至於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上訴理由,均未依法表明,其上訴尚不合程式,應由上訴人補正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