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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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三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肆拾捌顆(毛重拾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四十八顆(毛重十一‧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前開扣案之MDMA藥丸四十八顆(毛重十一‧七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