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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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鋼絲剪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晚間十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鎮○○路○○○巷口往北方向路旁,持自備之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鋼絲剪一支,竊取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正德枝二一號電桿之PE電纜線約十二公尺,嗣於同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臺中縣○○鎮○○路與正順路口,為警查獲。上開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盜罪乙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一號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然該案扣得被告持有之鋼絲剪一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涉加重竊盜犯行,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一號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鋼絲剪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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