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士魁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士魁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