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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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現於台灣基隆監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正確請求標的及數量。三、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呈報之補正狀內容與本院民事裁定補正之事項不符,視同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