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2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雷絢媚 代理人 雷小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故現須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若已繳納,則無須││重覆繳納,併請提出繳納收據為憑)。│├───────────────────────────┤│㈡補正委任狀(代理人須補正債務人授權代理之委任狀)。│├───────────────────────────┤│㈢聲請人於收入清單記載前二年並無薪資所得收入,請敘明如││何支應前二年之生活支出。│├───────────────────────────┤│㈣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例如交通、醫療、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㈤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㈥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㈦請說明有無其他共同居住之人?租金費用及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㈧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㈨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